1.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。
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,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,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。
排污单位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,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。
2.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,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: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;
生产经营场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发生变化;
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、排放量、排放浓度增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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